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甲○○
癸○○乙○○丁○○壬○○戊○○辛○○丙○○己○○子○○庚○○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聯合醫院間給付獎勵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