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費用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5 日內補繳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