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當事人間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之停車位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