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應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63元(計算式︰3,076.16㎡×24,000元/㎡×18182/307616=4,363,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