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戊○○原 告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律師被 告 甲0000000被 告 乙0000000被 告 今藝美容美髮補習班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計算式:戊○○出資額600,000 元+丙○○出資額200,000 元=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
0 元,應補徵7,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