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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516,9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