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6號聲 請 人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岡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