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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甲○○被 告 毅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原告與被告毅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查閱財產文件
裁判日期:201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