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甲○○被 告 詠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備處營繕工場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間給付遣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