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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皓鵬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二者合計應微第一審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日期: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