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0 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