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乙○○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