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親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親字第111號原 告 李澄洲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被 告 李碧珠

李美珠吳李敏珠李瑞隆吳李姈珠李誠章李瑞堂李光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之被繼承人李鋡榮於民國四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認領無效之訴之當事人適格,法無特別規定,自應依提起確認之訴之一般原則,由就認領無效有利害關係之人,對於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為之。又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且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鋡榮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李鋡榮於民國48年1月23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因原告是否為李鋡榮之婚生子女一節,將影響原告對於李鋡榮有無法律上之繼承權及將來得否與真實之生父成立親子關係,是原告就李鋡榮之認領是否無效確存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李鋡榮已於91年

5 月9 日死亡,被告為李鋡榮之子女,對李鋡榮之遺產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則李鋡榮對原告之認領是否無效,對於被告對李鋡榮之繼承權利亦屬有重大利害關係,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其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且其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李敏珠、吳李姈珠、李誠章、李瑞堂、李光仁為李鋡榮與訴外人李秀鶴所生之子,李鋡榮與李秀鶴與46年10月22日離婚後,於47年12月24日與原告之生母邱却結婚,並生下被告李碧珠、李美珠及李瑞隆。然原告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邱却懷胎期間並無與李鋡榮交往或同居之情事,且原告自出生後均係由外婆撫養,李鋡榮未曾撫育原告,李鋡榮係應原告外婆之要求,而於與邱却結婚後之48年

1 月23日認領原告。原告與李鋡榮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李鋡榮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實屬無效,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訴訟之利益及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確認李鋡榮於48年1 月23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二、被告之答辯:㈠被告吳李姈珠、李誠章、李瑞堂、李光仁、李碧珠、李美珠

及李瑞隆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吳李敏珠則以:原告以李鋡榮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

訴訟,屬當事人不適格,且李鋡榮係於48年1 月23日認領原告,迄今已52年,原告於99年間始提起確認認領無效訴訟,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李鋡榮間無親子血緣關係,李鋡榮對其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然經戶政機關登記李鋡榮為其生父,致其身分關係不明確,該不明確之親子關係,使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自得起訴除去此不實之親子關係,自應認本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因李鋡榮為認領行為,戶籍上因而登記李鋡榮為其生父,惟其與李鋡榮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為證,且有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99年7 月

6 日中市中戶字第0990001941號函所檢送之認領登記申請書、認領同意書在卷可稽,而依上開親子鑑定報告書記載:「根據人類Y 染色體DNA 遺傳標記檢查結果顯示,否定李澄洲與李瑞隆為同父系遺傳。」等語,堪信原告與李鋡榮間確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是原告之主張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原告與李鋡榮間既無真實血緣關係,則李鋡榮於48年1 月23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應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李鋡榮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