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親字第161號原 告 曾秋月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被 告 廖志隆上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廖志隆於民國97年3 月5 日對原告之子廖子曾(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為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原具有同居關係,雙方於民國96年9 月下旬交往時,原
告已懷有自第三人受胎之子即廖子曾,當時亦為被告所知悉且不以為意,而於廖子曾出生後被告表示願照顧之,並進而認領廖子曾且完成相關認領程序。
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
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亦即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之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非婚生子女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舉反對事實訴請確認認領無效。又本件原告之子廖子曾與被告間確實無真實父子關係,是以該系爭認領行為應為無效,而原告為利害關係人,應得為本件確認之請求,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於97年3 月5 日對原告之子廖子曾所為之認領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意見等語。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故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其利害關係人得訴請確認認領無效。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各1 份為證,而依上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記載:「根據人類遺傳標記檢查結果顯示,否定廖子曾與廖志隆之親子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證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之子廖子曾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等情,堪予採信。而被告與廖子曾間既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參諸上開說明,被告於97年3 月5 日對廖子曾所為之認領行為,自屬無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