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戊○○
丙○○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7,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