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6號原 告 丙○○
丁○○辛○○庚○○戊○○壬○○己○○原 告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邱國逢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