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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