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華庭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貳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之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華庭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華庭公司)於民國97年9 月4 日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華庭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3,000,000為限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華庭公司與伊訂立委任保證契約,委請伊就其所訂購電腦及其週邊產品應繳之貨款負保證支付責任,約定在8,000,000 元範圍內分批委請伊辦理保證事項,並約定倘被告華庭公司對訴外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強聯強公司)等公司違約而由原告代為清償時,自代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應給付代償金額及按伊代償當時訂定之基本放款利率(2.6%)加週年利率3.5%計付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華庭公司就其所購之電腦及其週邊產品應繳之貨款未為支付,致聯強公司等五家公司向伊請求撥付支付貨款之保證金,伊即依委任保證契約暨保證支付貨款之保證書履行保證責任,代被告華庭公司墊付8,000,000元,而被告華庭公司就前開墊款債務目前尚餘欠4,026,3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委任保證契約、保證人之代位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委任保證契約書、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彰化商業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一覽表及聯強公司等五家公司收款證明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均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 條定有明文。再者「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既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委任保證契約、民法第749 條保證人之代位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0,89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 │├──┬──────┬─────┬───┬────────────┬───────┤│編號│墊款金額 │尚欠本金 │年利率│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 │ │ │ │ │ │├──┼──────┼─────┼───┼────────────┼───────┤│1 │1,000,000 元│506,417 元│ 6.1% │自99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內,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2 │1,000,000 元│506,417 元│6.1% │自99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6 個月者,按左││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 ││3 │1,000,000 元│506,417 元│6.1% │自99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 │├──┼──────┼─────┼───┼────────────┤ ││4 │1,000,000 元│506,417 元│6.1% │自99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 │├──┼──────┼─────┼───┼────────────┤ ││5 │1,000,000 元│500,167 元│6.1% │自99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 │├──┼──────┼─────┼───┼────────────┤ ││6 │1,000,000 元│500,167 元│6.1% │自99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 │├──┼──────┼─────┼───┼────────────┤ ││7 │1,000,000 元│500,167 元│6.1% │自99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 │├──┼──────┼─────┼───┼────────────┤ ││8 │1,000,000 元│500,167 元│6.1% │自99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左開利率計算利息 │ │├──┴──────┴─────┴───┴────────────┤ ││合計尚欠本金4,026,33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