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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4號上 訴 人 蕭憲吉即 原 告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反訴部分前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2 萬2260元及171 萬6500元,今上訴人併就前揭本、反訴全部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合計2 萬854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