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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2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 告 沈榮坤被 告 藍家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伊與訴外人沈鴻文係兄弟關係,於民國96年2月26日上午11時許,伊與沈鴻文因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高雄簡易庭3 樓調解室進行調解時,訴外人即沈鴻文之妻沈陳秀姬亦有在場,詎沈陳秀姬竟於調解過程中以「偽君子」一詞侮辱伊,致伊受有名譽上之損害,伊乃對沈陳秀姬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經本院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389號判決敗訴,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320 號案件受理,並由被告承審。詎被告竟於98年12月15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你們這個超級無聊」、「法官都很忙」、「我哪有時間處理你這種芝麻綠豆的事」、「開庭我大概10分鐘讓你講一講,我根本不會理你…什麼也不想聽」、「你的卷這麼厚,我大概判決書看完,就不想看你裡面的東西了」、「不會判你贏…你百分之二百不會贏」、「我們到現在都還沒吃飯呀,你不覺得很無聊嗎?」、於全程合計8 度向伊表示強調「『最好』不讓再讓『三個法官』出來」、「煩死人」、「撤不撤」等語,要求伊撤回上訴,連伊請求被告讓伊回去考慮一下,被告竟謂:「就現在! 『要不然』,我『這一件程序』就終結」,被告上開陳述無非只要伊不撤回上訴,該件程序就終結,伊百分之二百即將遭被告為敗訴之確定判決,且此敗訴判決並非依法所為之判決,而係被告根本不理會伊,不想聽伊陳述,也不想看卷裡面的東西,並言明伊之訴訟案件只是芝麻和綠豆,且被告也沒有時間處理,顯係由於被告職務上恣意所為之違法判決,自屬侵害伊所享有憲法第15條保障之訴訟權。又被告於同次準備程序中,另以「你們這個超級無聊」、「法官都很忙啦! 我哪有時間處理你這種芝麻綠豆的事」、「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偽君子』的是成一堆」、「『你們這些』…法官其實是在被遭蹋…『你在瓜分』國家司法資源」、「你還是堅持『你要浪費』司法資源」、「如果判你贏,那案件就會如雪堆般的進來」等言詞,隱喻、影射伊即為「偽君子」,使伊坐立難安、窘態畢露,內心覺得非常不舒服,被告復以「妓女人格」一詞與本案相提並論,語意「偽君子」沒比「妓女人格」糟,無異於伊傷口灑上重鹽,亦屬侵害伊之名譽權、人格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01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陳稱:原告以伊承審之問話暨公開心證等表示,認為損害其名譽,惟伊在法庭中所為表示,無不在勸諭原告息訟寧人,過程中充其量僅造成原告將獲敗訴判決之預期「主觀心理感受」如何而已,當事人或接受勸諭而息訟者有之,抑或爭論到底要最終判決者亦非少見,自會因人而異,但不論反應及感受究竟如何,最終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主,此乃法庭常見之常態,與社會上一般人對原告個人之評價之所謂「名譽權」毫無相干,更不發生其在社會上評價是否被貶損之法律判斷問題,否則,所有獲知敗訴結果之訴訟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上訴人或被上訴人,豈不是名譽權均因承審法官公開心證而受侵害?故原告本件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沈鴻文為原告之胞兄,原告前與沈鴻文因損害賠償事件,於96年2 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3 樓調解室進行調解,沈鴻文之妻沈陳秀姬亦陪同在場;嗣原告以沈陳秀姬於該次調解程序時以「偽君子」一詞侮辱伊,認受有名譽上損害為由,對沈陳秀姬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97年度雄簡字7389號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320 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受理後,由被告擔任該案之受命法官承審,於98年12月15日進行準備程序,並於同日終結準備程序(下稱系爭準備程序),嗣於

100 年2 月24日經本院合議庭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97年度雄簡字7389號及系爭案件卷宗核閱在案,且有系爭案件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堪予認定。

㈡、關於兩造於系爭準備程序之對話內容,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製作譯文附卷(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9頁,下稱系爭準備程序譯文),而經本院將系爭準備程序譯文送達兩造,通知兩造限期就該譯文之記載是否正確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並未具狀否認譯文之正確性,原告則於開庭時表示就系爭準備程序譯文內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6頁、第68頁),是本院即以系爭準備程序譯文作為本件判斷之訴訟資料。又原告主張被告有於系爭準備程序為前揭言詞,固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32頁),惟原告列舉之上開言詞,係就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之陳述所截取之片段內容,則被告欲表達之確切語意為何,須由其前後陳述內容綜合觀之,自有依系爭準備程序譯文輔助判斷之必要,合先敘明。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須該侵害權益行為具備違法性外,並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簡言之,即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人格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其人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再者,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之一致性,上開刑法免責事由於民事個案中亦應予以考量;換言之,該免責事由於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方面,亦同有阻卻不法之效果而得予援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66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之言論縱使他人人格受損,倘符合刑法上開免責規定,亦無不法可言,即不負侵害名譽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所言侵害其訴訟權、名譽權、人格權等節,茲分別論述如下:

1、原告主張訴訟權受損部分:⑴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時,有向其表示:「你們這個

超級無聊」、「法官都很忙」、「我哪有時間處理你這種芝麻綠豆的事」、「開庭我大概10分鐘讓你講一講,我根本不會理你…什麼也不想聽」、「你的卷這麼厚,我大概判決書看完,就不想看你裡面的東西了」、「不會判你贏…你百分之二百不會贏」、「我們到現在都還沒吃飯呀,你不覺得很無聊嗎?」、於全程合計8 度向伊表示強調「『最好』不讓再讓『三個法官』出來」、「煩死人」、「撤不撤」等語,要求其撤回上訴,且於其請求被告讓其回去考慮一下,被告又稱:「就現在! 『要不然』,我『這一件程序』就終結」等語,而認侵害其所享有憲法第15條保障之訴訟權。

⑵就原告主張被告以前揭言詞要求其撤回上訴,否則判決其敗

訴乙節,依系爭準備程序譯文顯示,於原告請求給予時間考慮是否撤回上訴時,被告有稱:「現在,要不然我這一件就終結,因為我現在的程序只能說我的程序終結」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而查系爭案件為簡易第二審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之規定屬合議案件,被告於該案件中為受命法官,該期日所行者乃準備程序,是被告上開所言,意在表示如原告未於該次庭期撤回上訴,其將諭知該案準備程序終結,留待合議庭定期行言詞辯論程序審理,於法並無違誤;且被告前揭將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之語,亦非謂將逕行判決原告敗訴,蓋系爭案件須待合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審理終結後,由合議庭法官評議後方可為判決,原告以被告向其確認是否撤回上訴否則將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乙情,逕認被告一人即可主導對其為敗訴判決,顯有誤會,已難認被告該等陳述有何侵害被告訴訟權之情。

⑶原告雖主張被告以前揭言詞表示不願費時依法審理,且必將

判決被告敗訴,顯係違法判決,而有侵害其訴訟權之事實。然而,原告既未於系爭準備程序撤回上訴,系爭案件斯時仍繫屬於法院以待後續審理,且系爭案件後亦確由所屬合議庭進行審理終結,已如前述,顯見被告就系爭案件之聲明請求法院依法審理之訴訟上權利,業已落實,難認原告有因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所為言詞或程序進行而遭受訴訟權被剝奪之損害結果發生,至為灼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不發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⑷再者,觀諸系爭準備程序譯文所示被告勸諭原告撤回系爭案

件上訴之過程,被告先花費約14分25秒時間詢問原告與系爭案件被上訴人沈陳秀姬之涉訟經過,瞭解原告與其兄嫂沈陳秀姬及胞兄沈鴻文間因家產及何人照顧父親所衍生之家庭糾紛訴訟高達200 多件,其中,沈陳秀姬即曾以原告在調解程序對稱其為「肖仔」、「神經病」乙事,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沈陳秀姬敗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1 號駁回沈陳秀姬之上訴,上開事實除卷附系爭準備程序譯文為憑(見本院卷第46頁至第47頁)外,亦有被告審理系爭案件時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31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1 號民事判決附於該案卷宗可參(見系爭案件卷宗第92頁至第97頁),可見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時查明原告與親戚間確實因家庭糾紛大量涉訟,且其中不乏沈陳秀姬認遭原告於調解程序以言詞侮辱而對原告訴請賠償,足見原告與沈陳秀姬間有彼此僅因對方於調解程序措詞不當即互相提告請求賠償之事。是被告基於系爭準備程序前閱卷審查所得心證,再於系爭準備程序詢問原告了解上開情形後,方於系爭準備程序勸諭原告:「沈先生,以下法官就不再多問你了,現在法官是這樣子,你聽聽看,她罵你的部分…她說你罵她的部分,什麼『肖仔』還有…『神經病』這個(原告: 是…),一、二審其實也花了很長的時間,判決也寫了很長,其實你們都是看起來是為了家產還有你照顧…你就是照顧爸爸的這個部分她不滿意所衍生而來的啦,其實跟家庭糾紛應該是差不多,在那調解事件她認為你罵她她告你,其實

一、二審都判了也認為你沒有問題,她說你『偽君子』的部分是一審的認定,其實也跟她告你的部分差不多,法官是這樣跟你勸是說,這本質上都是家裡原來的糾紛所衍生的,都是在調解庭大家的用字遣詞適當與否的問題,花那麼多司法資源,你也是公家單位出來的,由那麼多人來…去說你們之間說這些話到底有沒有公然侮辱,法官是試著希望努力勸你說這事情不要太放在心裡面,最好不要再讓3 個法官出來坐在這邊再去論斷說她講你『偽君子』這3 個字到底有沒有對你公然侮辱,如果原來她告你的部份是這樣判,那我這一件會不會不一樣的判法,法官只是說你是不是考量一下,不要再讓3 個法官坐在這邊來論斷你們那3 個字『偽君子』對你到底有什麼意義,然後你花那麼長的時間,寫那麼多的狀子就為了3 個字『偽君子』,然後3 個還要出來喔,這個是法律的程序,其實法官都很忙,真的都很忙啦,…,其實法官蠻難過的,難過的是家裡的事情鬧到法官…,你會期待我這件會判你贏嗎?你要先要有這期待,如果你覺得是可以有期待的,那你當然要繼續打啦,因為終究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那如果沒有,如果你的期望…你可能想說不知道,那你是不是就算了?就算了,就不要再請3 個法官坐在這邊,就為了你去調解那件事情,國家可能要花上3 、40萬的薪資給這些法官,又去寫判決,又3 個人坐在那邊看,我這件是簡單啦,說實在話,我看到前面的判決,我心裡面會覺得很沈啦,你們家裡的事情需要動用法官一、二審,然後又聽錄音帶又寫那個…好長,法官寫判決蠻累的你只是不知道,眼睛盯著判決這樣寫,寫完又傷神,眼睛又傷,傷到這件其他的案件就要打折,這一定的嘛,資源就是這些,你給他刮盡了後面就用不到,再刮盡了就用到法官的身體、勞力,眼睛看茫了,頭髮掉了」、「是不是能夠聽法官勸?息訟止息不必去打這官司,因為其實意義真的不大,為了3 個字『偽君子』來打,其實你如果問法官,法官會覺得說,如果我是你法律的朋友,懂法律的朋友會建議說不要打這官司啦,真的你讓法院的法官太操勞了,太操勞了,真的是太操勞了啦(台語又重複一次),我們真的很忙啦,這案件沒有意義,因為其實是家裡的紛爭,我看你很認真,表示你很有興致的在打這官司,所以我才會說這誰幫你寫的,你說都是你寫的,可見你花了不少心思,你又有標紅色又有粗字體又彩色又什麼,那要不要聽法官勸?我沒有傳她來,因為我如果傳她來,你們就是吵架一陣,沒有什麼其他的一定是吵架一陣,要不要聽法官勸?」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據被告上開言詞內容顯示,被告係先行確認原告與沈陳秀姬之家庭背景、訴訟緣由,且了解雙方因家庭糾紛涉訟高達200 多件之後,方對被告剖析事理並勸諭以和為貴,節省訴訟資源,使法官有餘力處理其他爭訟案件,而原告聞言後,亦向被告表示:「法官講得不無道理」、「法官講得不無道理,其實相當程度來講也是我的想法,…」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認同被告前揭所言確屬有理,顯見被告並非漠視原告訴訟權利而無端強求原告撤回上訴。

⑸又因原告表示認同被告所言之理,被告乃於系爭準備程序繼

續勸諭原告:「…聽法官勸啦,她告你多少她能夠決定,你告她你也能夠決定,聽法官勸,來這邊開這個庭,在聽你們

2 個在那邊講,那在場的都是法官也知道這件的癥結就在於『偽君子』3 個字到底有沒有對你公然侮辱,其他的都跟這件無關,其他的是你們恩怨的過程,你們會講但法官沒有興趣聽,因為法官手頭上要處理很多的案件,還要加班,還辦不完,這是你不知道的」、「法官就這些啊,培養法官也不容易,不是隨便抓進來就可以了,要2 年的受訓,出來不太會做,對不對?今天剛好沒有,以前有帶1 個學習的啊,他們要學2 年啊,2 年之後才出來坐著啊,坐著又…剛開始又辦不來,那哪有時間處理像這種家務事、芝麻綠豆的事,所以聽法官勸啦,很多事情終究你還是會過去啦,那那個家裡的事情能夠解決就解決,沒有解決也是沒有辦法的事,那個…親戚之間的仇人比不是認識的仇人更仇,你知道嗎?很多事情都這樣子,朋友容易交,親戚之間的仇難解,根本解不了,而且越親仇越深,何必呢?對不對?何必呢?」、「我其實說坦白話,因為我看到你的資歷是上校退伍,我才興起這念頭,如果我不是看到你是軍中…因為我不曉得你是政戰,我只知道你是上校退伍,因為那裡面有,那是什麼部我不知道,所以我為什麼只有傳你來,其實我這一件我本來不想傳的,我就直接訂3 個陪來這邊開庭10分鐘就結束了,你們要吵就到外面吵,因為也沒有辦法的事啊,根本不必開這個庭,所以我開這個庭我沒有叫她來,其實我是寄望在你身上所以我才請你過來,然後勸勸你就打消這個念頭,就算了不要再告了,不要讓這3 個法官,他們都很忙然後坐在這邊,我是其中1 個,另外還有2 個還沒有出來,原來法官的意思就3 個一起出來了,一次就解決掉了」、「你們這個為了家產進來一句『偽君子』就雙方面就鬧到現在,她喜歡告你是她的事啊,你可以自己決定啊,你就是不喜歡告人啊,你不喜歡為這事情興訟啊,對不對?那多留一點、多積一點德啦,這樣也不錯啦,不一定要什麼事情都爭到底啦,那個放開了,人家要告你你不能控制啊,可是你不理她你可以控制啊,一審也判了,一審已經1 個法官給你判決了,就不要讓3個法官出來,結論你也不會贏啊,法官就跟你講過啊,你這個那一個法官來看都跟我一樣啊,就3 個坐給你,你們2 個講講就回去了,什麼也不想聽,那要怎麼聽,那家裡的事能聽嗎?能聽嗎?那聽的完嗎?當然聽不完阿,那怒氣一講起來越講越氣啊,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對不對?」、「你的過程我有看,的確你是很生氣,不然你不會寫成這樣子,你看一個『偽君子』的卷變那麼厚,我不騙你的,你的卷我大概看判決書看完就不想看你裡面的東西,因為那個沒有人看的下去,(台語:那說起來是煩死人)沒有那麼重要,(台語:煩死人)如果重要法官半夜都會爬起來看,那個殺人賠多少錢法官都要去追,該賠多少都要去追,你們這個超級無聊,只是你很有興趣,因為你是政戰,你是上校…國家也覺得說那都是公務人員,你比較能夠體會,體會法院做事實際上是在瓜分國家的司法資源,…,我覺得如果我是當法官,我大概開庭就結掉了,而且我大概10分鐘讓你講一講,根本不會理你,因為浪費時間、浪費資源,你們有興致可是法院陪你們玩是浪費的啊,你看我花那麼長時間我還沒吃飯啊,他們也沒吃飯啊,就為了你的家務事你們2 個在那邊一句話『偽君子』,(台語:你說她『肖仔』,她就告你…),一審二審這樣子,你很認真在家裡寫,你看多少人陪在這邊?對不對?你不會覺得蠻無聊的嗎?你回去躺著睡覺會覺得值得嗎?對不對?只要一句話(台語:我不要和她計較)就通通結束了啊,陰霾就解除啊,你不願意解除你就告到天涯海角,一直玩下去」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第49頁),依上開系爭準備程序譯文顯示,被告主要係向被告說明相較於原告因認沈陳秀姬稱其「偽君子」乙事起訴請求賠償並於系爭案件提起上訴,法院面臨其他龐大訟訴案件湧進待結、法官忙於承審鉅量案件的客觀狀況,希冀原告明瞭上開情事後,考慮是否願節約有限之司法資源而息訟止紛,並非當庭斷然以「你們這個超級無聊」、「法官都很忙」、「我哪有時間處理你這種芝麻綠豆的事」、「開庭我大概10分鐘讓你講一講,我根本不會理你…什麼也不想聽」、「你的卷這麼厚,我大概判決書看完,就不想看你裡面的東西了」、「不會判你贏…你百分之二百不會贏」、「我們到現在都還沒吃飯呀,你不覺得很無聊嗎?」、「『最好』不讓再讓『三個法官』出來」、「煩死人」等語,表示拒絕審理原告就系爭案件之請求。

⑹而就原告所謂被告表示「開庭我大概10分鐘讓你講一講,我

根本不會理你…什麼也不想聽」、「你的卷這麼厚,我大概判決書看完,就不想看你裡面的東西了」等語,觀諸被告前後語意,亦係指系爭案件之爭點在於沈陳秀姬稱原告為「偽君子」乙事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其餘兩造陳述或書狀關於兩造家庭糾紛所衍生個人恩怨,與系爭案件之判斷無涉,被告並非表示就原告系爭案件之請求完全不予聽訟或審閱書狀,實乃此部分確與系爭案件之爭點無關之故。

⑺另就原告主張被告有稱:「不會判你贏…你百分之二百不會

贏」乙語,依卷附系爭準備程序譯文所示,其過程為原告稱:「法官,勸我的法官跟法律界的,你絕對不是第一個,如果有效,超過500 個司法人員早就有效」,被告回稱:「沒關係,你如果覺得你還是要讓3 個法官來坐在這邊讓你們當場吵一陣子,因為她(指沈陳秀姬)會不會來不知道,她如果不來我們還是照判」,原告:「法官不會吵啦,因為在法庭上…但是…」、被告再稱:「你會不會吵,你這樣跟我講我相信你,但是她來她會不會跟你吵我不知道,如果照你講的她之前告你這麼多,她找你吵你沒有跟她吵,那也是正常啊,對不對?但現在問題就是說因為你告她,那法院得幫你傳來然後發通知單給她,她如果要來,她要跟你吵我也沒辦法控制,你可以說法官我不會吵,對不對?但是那沒有意義。法官也告訴你,你這案子,你的期待是一定落空的,不會判你贏啦,如果這案子我判你贏,那我們的案件就像雪堆般的進來,因為來這邊講比她講你『偽君子』難聽的,你調錄音帶起來聽,不是當事人講,連律師講的都很難聽,比你『偽君子』更難聽,更難聽,可是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因為辯論就是你講的我覺得不對,可以用我的評判呀,對不對?是不是?在這邊就講了,講什麼事情我就對你下一個評判呀,評判的用字遣詞就是這樣子,跟我們出去無緣無故罵人家公然侮辱那是不一樣的,而且在調解庭講這些話,如果錄音帶調出來這個可以告,那雪堆般的就堆進來了,不可能,因為這是攻擊防禦方法,講話一定是這樣子的,她不可能講得很好聽,說你那是不實在的,不會講這樣子啦,只有律師用字遣詞會斟酌,但是你說她講你『偽君子』,這個也沒什麼啊,『偽君子』意思就是說你講謊話,你明明就不是還當成一副真的一樣,當成很清高在那邊講,其實都是謊話,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偽君子』是成堆,判下去就知道誰『偽君子』了,你講了半天,那個法官的判決沒有信他,他就標準的『偽君子』,明明就是假的他還這邊講,對不對?如果他講他是『偽君子』,有沒有關係?…那個有沒有關係?沒關係啦,沒那麼嚴重啦,所以法官…聽法官勸啦」、「法官不是說…不是說你會贏故意說你不會贏,你是百分之二百不會贏,沒有人為這事情判對方一句『偽君子』啊」、「所以法官勸你那事情過了就算了,你還是堅持要3 個法官出來給你斷這件就對了?一定是這樣,流程是這樣,流程一定是這樣子啦(原告:法官那個不是我的目的…法官…)是不是你的目的我不知道,但是你耗費了司法資源我已經告訴你了,而且你不會達到目的,因為你的目的是要法院懲罰她嘛,可是你絕對不會達到目的,如果你相信我說法官你的判斷,應該就是3 個法官的判斷,那我乾脆現在就收了,對不對?不必請3 個法官,因為其實你是看在法官的面子上,你不是針對她啊,你不是做功德給她啊,你是做功德給法院給法官說我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你是聽我勸啊」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可知被告係就其調查、閱卷結果,向原告公開心證,使原告了解當事人於開庭過程之言詞多為攻擊防禦方法之陳述,縱然措詞不甚妥當而令對造當事人不悅,亦非以侵害對造當事人之名譽為目的,且揭明系爭案件之徵結點在於「偽君子」乙詞是否造成原告之名譽受損,抑或僅屬造成原告情緒不快之不當用詞,故被告向原告進一步表明依其斯時心證,係認沈陳秀姬於調解程序中稱原告「偽君子」乙詞,其嚴重性尚不致於使一般人產生貶抑原告人格評價之觀感,如合議庭之其他法官亦同被告認定,原告上訴獲改判勝訴顯然無望,是以,被告藉由此番公開心證之言詞,促請原告考量勝算以決定是否繼續訴訟,意在使原告不致於全案審結後接獲不利判決才來懊悔徒然花費不必要之時間、勞力及費用爭訟,佐以適度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之審理方式,已為近年來民事訴訟學者所極力倡導,目的在使當事人免於因法律知識不足而無法提出適當之攻防方法,致事後接獲出忽預料之突襲性裁判,甚且可使當事人自行評估繼續訴訟之經濟效益(即最終訴訟結果是否徒增花費而已),以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選擇權,俾落實司法為民之衷旨,是被告公開心證之用意,可謂良善。惟原告忽略被告公開心證所表明認事用法之依據,遽認被告不顧原告所陳及卷內證據即欲違法判決其敗訴,顯有重大誤解。況且,參酌系爭案件嗣由所屬合議庭審理終結後,亦認定原告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益徵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公開心證表示原告顯無勝訴之望,並非恣意違法之判斷。準此,被告公開表示之心證未能為原告所信服,取決於原告判斷事理之能力及對訴訟結果之執著程度,尚不能僅因被告審理之心證與原告之訴訟期待相異,即認原告公開心證之舉有侵害原告訴訟權之情。

⑻承上所述,原告並未因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所言而撤回上訴

,且系爭案件嗣由屬合議庭審理終結,並據以判決在案,是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審理之訴訟權既已實現,即無從認原告之訴訟權受有實際損害,依無損害即無責任之法理,被告自無須就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訴訟權之言詞,綜合該等言詞之前後語意觀之,被告所言旨在曉諭原告息訟止紛,以利家庭和諧,並公開心證促請原告考量訴訟效益,且言談間多有以原告立場設想之考量,縱然被告措詞直白之處或有修飾改善空間,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訴訟權利可言,是以,原告片面截取被告所言,認被告恣意違法審理,侵害其訴訟權,實有重大誤會。

2、原告主張名譽權、人格權受損部分:⑴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準備程序中,另以「你們這個超級無聊

」、「法官都很忙啦! 我哪有時間處理你這種芝麻綠豆的事」、「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偽君子』的是成一堆」、「『你們這些』…法官其實是在被遭蹋…『你在瓜分』國家司法資源」、「你還是堅持『你要浪費』司法資源」、「如果判你贏,那案件就會如雪堆般的進來」等言詞,隱喻、影射原告即為「偽君子」,使原告坐立難安、窘態畢露,內心覺得非常不舒服,被告復以「妓女人格」一詞與本案相提並論,語意「偽君子」沒比「妓女人格」糟,無異於原告之傷口灑上重鹽,亦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等語。⑵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有稱:「你們這個超級無聊」、「法官都

很忙啦! 我哪有時間處理你這種芝麻綠豆的事」(查其確切文句,係被告在陳述法官養成不易且人數有限後稱「那哪有時間處理像這種家務事、芝麻綠豆的事」)、「如果判你贏,那案件就會如雪堆般的進來」等語,實係被告勸諭原告息訟止紛之片段言詞(該言詞全文詳本院卷第48頁、第49頁),已如前述,可知被告無意籍上開言詞貶損原告之人格,且該等言詞係被告就系爭案件所為論述,非就原告之品德、聲譽予以評論,尚難使一般人產生原告人格不佳之負面評價。⑶又就原告所指被告稱:「『你們這些』…法官其實是在被遭

蹋…『你在瓜分』國家司法資源」、「你還是堅持『你要浪費』司法資源」」等語而言,綜觀系爭準備程序譯文全部內容,並無被告以「你們這些」乙詞指稱原告之情,且原告認被告有以上開言詞指摘其「瓜分司法資源」、「浪費司法資源」,依系爭準備程序譯文所示,被告所言係:「你是上校…國家也覺得說那都是公務人員,你比較能夠體會,體會法院做事實際上是在瓜分國家的司法資源」、「如果你相信我說法官你的判斷,應該就是3 個法官的判斷,那我乾脆現在就收了,對不對?不必請3 個法官,因為其實你是看在法官的面子上,你不是針對她啊,你不是做功德給她啊,你是做功德給法院給法官說我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你是聽我勸啊,就司法資源不要再浪費了」、「我們的司法資源就是這樣子,所以有很多人進來亂打官司也沒有辦法啊,那被告的人也都在罵啊,對不對?因為他閒閒沒事一天到晚進來告,一天到晚法官就陪著那邊坐啊,就寫一大堆啊,其實那沒有寫就知道這件要判他輸啊,只是你文書上你要交代啊,讓人家看起來言之成理,就這樣子而已啊,那其實都是形式啊,每個法官做了就知道說(台語:真的是很閒啊),那個法官…說難聽一點在被糟蹋,就念那麼多書、受那麼多訓,來這邊被糟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並無直指原告即在瓜分、浪費司法資源或糟蹋法官,而係曉諭原告每一訴訟案件均係在分配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即使顯無理由之濫行訴訟,法官仍須耗費心力審理,促請原告仔細考量是否節約司法資源,足認被告並無意以此言論貶損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況且,司法審判為被告所事公職,且司法資源多寡及分配利用情形,事關國家公共利益,乃屬可受公評之事,則縱然原告認被告上開言詞存有其繼續訴訟即屬「瓜分、浪費司法資源」或「糟蹋法官」之潛在意思,有致其人格社會評價受貶之情,則被告前揭所言,亦屬被告基於所任公務且屬可受公評之事所為言論,要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人格可言。

⑷再就原告指稱被告有以:「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

『偽君子』的是成一堆」等語,隱喻、影射原告即為「偽君子」,侵害其名譽權、人格權而論,觀諸被告此部分所言全文為:「來這邊講比她講你『偽君子』難聽的,你調錄音帶起來聽,不是當事人講,連律師講的都很難聽,比你『偽君子』更難聽,更難聽,可是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因為辯論就是你講的我覺得不對,可以用我的評判呀,對不對?是不是?在這邊就講了,講什麼事情我就對你下一個評判呀,評判的用字遣詞就是這樣子,跟我們出去無緣無故罵人家公然侮辱那是不一樣的,而且在調解庭講這些話,如果錄音帶調出來這個可以告,那雪堆般的就堆進來了,不可能,因為這是攻擊防禦方法,講話一定是這樣子的,她不可能講得很好聽,說你那是不實在的,不會講這樣子啦,只有律師用字遣詞會斟酌,但是你說她講你『偽君子』,這個也沒什麼啊,『偽君子』意思就是說你講謊話,你明明就不是還當成一副真的一樣,當成很清高在那邊講,其實都是謊話,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偽君子』是成堆,判下去就知道誰「偽君子」了,你講了半天,那個法官的判決沒有信他,他就標準的「偽君子」,明明就是假的他還這邊講,對不對?如果他講他是「偽君子」,有沒有關係?…那個有沒有關係?沒關係啦,沒那麼嚴重啦」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可知被告所稱:「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偽君子」是成堆,判下去就知道誰『偽君子』了」,係被告在解讀訴訟上指摘對造當事人為「偽君子」,意在表達對造當事人所言不實時,所舉之事例內容,表示何人故為不實主張,判決即可顯現,並告知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互相指摘對方所述不實,乃攻擊防禦方法之陳述,措詞令人不悅所在多有,惟其嚴重性尚不致使其人之人格評價因此受到貶損,蓋當事人為求勝訴,於法庭所言之真實性,無從逕信。被告既未曾指稱原告就系爭案件有何不實陳述或主張,僅一再勸諭原告無須就沈陳秀姬於調解程序對稱其「偽君子」乙事掛念興訟,實難認被告所言:「所有的原告被告來這邊,「偽君子」是成堆,判下去就知道誰『偽君子』了」係在隱喻、影射原告即為「偽君子」,堪認被告上開言論並無損害原告名譽、人格之客觀事實存在,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所言內心感到窘迫、不舒服,僅屬原告個人主觀感受而已,實無其人格評價受貶之損害可言。

⑸至於被告提及:「別人也說我是跟什麼什麼…我也有給人家

講啊,我也有寫篇判決而已啊,今天前面的人我也在講啊,大家笑一笑啊,他就說我的判決跟那個妓女人格有什麼不一樣,我就告他…一、二審告他都判無罪啊,我也是鼻子摸著就算了,不然要怎麼樣…我這個比你那個更糟,我也才跟他開一次庭,相處不到20分鐘,那律師就寫雜誌說我跟妓女有什麼不同?你不會覺得很奇怪?我又不認識他,案件跟我都沒有關係,所以法官勸你那事情過了就算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則係以被告曾遭某律師比諭其判決與妓女人格無異,亦經法院判決該律師無罪之經歷,勸諭被告就沈陳秀姬稱其『偽君子』乙事興訟無益,無論此兩事件之相似程度為何,客觀上無從認上開言詞有貶抑原告人格評價之意思。

⑹據上所述,原告前揭列舉被告所言內容,客觀上並無貶損原

告人格評價之意思,主觀上亦在勸諭原告息訟寧人,難認被告有以前揭言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人格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訴訟權、名譽權、人格權之事實,均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