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陳致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掌家序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24號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2萬6,9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萬0,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