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胡登財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胡繼云原 告 胡加和被 告 大覺寺法定代理人 黃光華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