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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陳倩如被 告 富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1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