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 告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聯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被 告 陳清贊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冠榮當事人間交付印鑑等事件,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交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查,張聰聯於98年12月11日變更登記為原告之董事長,有原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88-89頁),得以原告之代表人提起本件訴訟(又系爭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張聰聯為董事,並於同日經董事互選為董事長,理由見下述),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為伊之董事長,於民國96年6 月28日代表伊與訴外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精工公司)、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路發公司)簽署合作投資約定書(下稱系爭投資約定書),三方約定統一精工公司、一路發公司均對伊投資,出資比例各為40% ,被告出資比例變更為20% ,以共同經營高雄港港區船舶加油業務。詎被告於統一精工公司、一路發公司將入股金存入指定帳戶後,未依系爭投資約定書辦理股份移轉事宜,且經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下稱高雄港務局)通知補正經營系爭船舶加油業務所需證明文件後,故意逾期不為補正,亦不對高雄港務局98年10月15日所為廢止伊就系爭船舶加油業務籌設許可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而被告之董事長任期已於98年2 月8 日屆滿,延宕日久不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伊當時之監察人張聰聯為免被告恣意影響伊業務之經營,乃於催告被告立即召開股東會未果後,於98年11月24日召開98年度第1 次臨時股東會(下稱系爭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被告未獲選任為董事,張聰聯則獲選為董事,並經董事互選為董事長。被告既已非伊之董事長,即無占有附表所示伊所有文書、證書及物品(下合稱系爭物件)之合法權源。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命被告應交付系爭物件予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並不合法,伊仍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伊占有系爭物件於法並無不合。系爭船舶加油業務許可既經高雄港務局98年10月15日廢止,因此原告已無與統一精工公司、一路發公司合作前開加油業務之情形,故本件起訴已無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前於96年6 月28日代表原告與訴外人統一精工公司、一
路發公司簽署合作投資約定書(即系爭投資約定書),三方約定統一精工公司、一路發公司均對原告出資,出資比例各為40% ,被告出資比例變更為20% ,以共同經營高雄港港區船舶加油業務(即系爭船舶加油業務)。(本院卷㈠第11至14頁)㈡系爭船舶加油業務籌設許可經高雄港務局98年10月15日以高
港港灣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於同年月16日將該廢止處分送達台榮公司,經原告台榮公司就該行政處分向交通部提起訴願經駁回後,原告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判決駁回(99年度訴字第261 號)後,再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於10
1 年2 月16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101 年度判字第163號)。(本院卷㈡第6-10、25-27 頁)。
㈢被告於原告之董事長任期於98年2月8日屆滿。
㈣張聰聯自95年2 月間起擔任原告之監察人;於98年11月12日
寄發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予原告各股東,於98年11月24日召開原告98年度第1 次臨時股東會(即系爭臨時股東會)。張聰聯於系爭臨時股東會獲選為董事,並於同日經董事互選為董事長,被告未獲選任為董事。嗣於98年12月11日張聰聯變更登記為原告之董事長。(本院卷㈠第88至89頁)㈤系爭物件原在被告占有中。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經本院以99年度全字第28號裁定准予原告以600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被告應將系爭物件交付原告。原告依該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對被告實施假處分執行程序,經本院以10
0 年度司執全字第318 號受理在案。㈥被告前以系爭臨時股東會召集程序有瑕疵,訴請撤銷該次決
議,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0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9號判決被告勝訴,嗣經原告上訴於最高法院經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業經高雄高分院以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號駁回被告訴請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而駁回被告此部分之訴。(本院卷㈠第264-
273 頁)㈦一路發公司依照系爭投資約定書第2 條約定,訴請被告應將
台榮公司股份56萬股移轉登記事件,於另案審理中(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9 號)
五、兩造爭執事項:被告有無占有如附表所示物件之法律上權源?
六、本院之判斷:㈠張聰聯召集系爭臨時股東會是否利於台榮公司且屬必要?
原告主張其基於監察人身分召開系爭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已合法送達各股東,且經60% 股權過半數出席系爭股東會,故係合法召開,並完成改選董監事等語,被告抗辯:監察人可就改選董監事自可要求董事會召集,故張聰聯召集系爭股東會,缺乏必要性,亦非為台榮公司之利益云云。
⑴按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外,得為公司利益
,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基此,本條規定自90年11月12日修正後,監察人股東會召集權已由補充召集權改採固有權,換言之,在該條規定修正前,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僅能在不能召開董事會或應召集而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下,在基於公司利害關係而有召集股東會必要之情形,始能召集股東會。然該條修正後,監察人就股東會召集為固有權,亦即監察人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因此,被告抗辯:公司法第22
0 條規定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立於董事會補不足之補充性原則,張聰聯身為監察人卻未要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故張聰聯召集系爭臨時股東會並無必要性云云(本院卷㈠第65-66 頁),即與修正後公司法第220 條文規定不符,不足採信。
⑵次按公司法第220 條而所謂「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立法理由係考量監察人職司業務之執行及公司財務之審核,為徹底發揮監察人之功能,在行使監察權時,基於公司利害關係,審慎裁量,認確有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應准許監察人自行召集股東會,然此仍應於個案客觀審認監察人是否確有必要及為公司之利益,不得逕依主觀認知任意行使,避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⑶查,張聰聯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斯時係台榮公司監察人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66頁),此有95年7 月20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足稽(本院卷㈠第88至89頁)。又依張聰聯98年11月6 日以台榮公司監察人身分委請律師寄發之新興郵局第8633、8634號存證信函略以:「本人獲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高港港灣字第0000000000號函,得知台榮公司竟然忽視股東權益,未依股東間之契約誠信,及配合高雄港務局函文要求進行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嚴重侵犯台榮公司及股東權益。..」、「身為監察人,特委請律師函知台榮公司及所有股東,董事會應於函到日起立即召開董事會及進行前揭行政處分之訴願程序」「函知台榮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會於函到日起立即通知僅四位股東立即召開股東會會商」等語,有上開存證信函可佐(本院卷㈠第35至37、44至46頁),而被告並不否認於收到高雄港務局98年10月15日就系爭加油業務籌設許可廢止函文後,於收到上開存證信函前,並未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且自承於訴願救濟期間屆滿之後始召開股東會(本院卷㈠第65頁),復參以另案(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9 號股權過戶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8年11月5 日(即張聰聯委請律師寄發上開存證信函之前一日)審理時尚且陳述:上開許可廢止並無提出訴願或行政救濟之必要,台榮公司已經確定不會向高雄港務局提出訴願等語(筆錄影印附於本院卷㈠第223-225 頁)。
⑷張聰聯於上開函委請律師要求督促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之
存證信函後,再於同年11月12日通知被告、陳明聰、統一精工公司、一路發公司及訴外人裕品公司訂於該月24日上午9 時召集98年臨時股東會,討論事項為:「1 本公司因交通部高雄港務局98年10月15日高港港灣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爭議事宜討論。2.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復有高雄地方法院郵局第2780號存證信函暨開會通知、掛號回執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51至57頁)。
⑸被告又抗辯:伊當時任原告董事長,於收受張聰聯上開第
8633、8644號存證信函後,於同年11月20日委請律師寄發信函通知願於同年12月16日下召集股東會,故並無董事會不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張聰聯召開系爭股東會並非必要云云(本院卷㈠第65頁)。然查,觀諸系爭投資約定書之訂立,係就合作經營高雄港港區內外船舶加油事業事宜,共同投資台榮公司,目的為取得系爭船舶加油許可,此觀以系爭投資約定書開宗明義甚明,以斯時被上訴人時任台榮公司董事長,召集事由既與系爭臨時股東會同,即在討論船舶加油許可遭廢止及後續問題,然卻在上開高雄港務局98年10月15日廢止函文之訴願30日期限後,始通知召集股東會,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㈠第65頁),復參酌前述被告於另案明確表示對廢止行政處分無意訴願(如前述⑶),故被告抗辯並無董事會不能召集情形,張聰聯召開系爭股東會並無必要云云,顯屬無據,不足採信。
⑹綜上所述,觀諸兩造簽訂系爭投資約定書內容,係為合作
投資取得系爭船舶加油業務之許可,以被告時任台榮公司董事長,對高雄港務局之廢止許可,此重大攸關合作業務存續案,本應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然竟未能召集董事會商討因應對策,反於98年11月5 日另案審理時,竟表明無提出訴願行政救濟之必要及意願等語,而董事會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於台榮公司98年2 月8 日董事任期屆滿後,被告卻遲未依法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於訴願期間屆滿之後始召集股東會),張聰聯在針對上開重大許可申請案被廢止,復以訴願期間之限制(30日),而須改選董監事以為因應之急迫性下,基於監察人身分,委請律師寄發上開存證信函(督促董事會、股東會之召開)後,於同年11月12日通知系爭臨時股東會之召開,本院審酌上揭事證,認張聰聯所為系爭臨時股東會召集,本其固有權利所為,係有利於台榮公司,且屬必要,與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相符。
⑺至於被告雖抗辯: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資格與權限有
爭議,以及系爭投資約定書業已解除,自應回復原狀,原告擔任台榮公司負責人自欠缺正當性云云。然查,系爭股東臨時會通知之股東,與公司登記事項並無不符之情事,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另主張以一路發公司違反系爭投資約定書為由據以解除契約,請求股權移轉,於另案請求一路發公司等移轉股權登記在案(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㈥),屬系爭投資約定書效力及相關履行之爭議問題,與前述張聰聯業已當選為台榮公司董事長無涉,故被告此部分抗辯,難謂有據,並無可採。
㈡本件起訴有無權利保護必要?
被告抗辯:系爭加油業務業經高雄港務局廢止許可確定在案,本案契約標的之申請已告終結,張聰聯已無權代表原告台榮公司股東及代表人,故本件權利保護必要云云。然查,原告擔任台榮公司負責人自欠缺正當性云云。查,被告前主張以一路發公司違反系爭投資約定書為由據以解除契約,請求股權移轉,於另案請求一路發公司等移轉股權登記在案(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㈥),已如前述,又一路發公司前已依照系爭投資約定書第2 條約定,訴請被告應將台榮公司股份56萬股移轉登記予一路發公司(兩造不爭執事項㈦),基此,兩造就系爭投資約定書契約效力及後續履行尚有爭議,且相互提起訴訟而於另案審理中,故兩造間就系爭投資約定書之爭議尚待解決,而張聰聯業經當選為台榮公司董事長,並經登記在案,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因此,難認本件起訴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故被告抗辯委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張聰聯基於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召集系爭臨時股
東會,並獲選為董事,並於同日經董事互選為董事長。被告既已非原告之董事長,即無占有附表所示系爭物件之合法權源,而系爭物件為原告所有,為原告公司營運之所需,則原告基於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交付系爭物件予原告,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交付原告,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鴻雅附表:
┌──┬──────────────────────────────┐│編號│ 文書、證書或物品名稱 │├──┼──────────────────────────────┤│1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2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及92││ │年5 月12日、95年2 月14日、21日、6 月30日、7 月20日等「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3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船運字第1006號)正││ │本。 │├──┼──────────────────────────────┤│4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本及留存印鑑章。 │├──┼──────────────────────────────┤│5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本及留存印鑑章。 │├──┼──────────────────────────────┤│6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 │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正本及留存印鑑章。 │├──┼──────────────────────────────┤│7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1年度起至99年度帳冊及財務報表(包││ │括存貨明細表、進銷明細帳、總分類帳、日記帳、會計憑證傳票、統││ │一發票存根聯、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簿、分錄簿、現金流量表││ │)。 │├──┼──────────────────────────────┤│8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名稱:「中隆」(CHUNG LUNG)││ │之鋼質油品船(聲請書狀誤繕為油輪),船舶呼號︰BR3016,船舶號││ │數為012011,船籍港:高雄港,總噸位為163噸,主機種類及數目:6││ │缸柴油機1部。 │├──┼──────────────────────────────┤│9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名稱:「裕恆」(YU HENG)之 ││ │鋼質油品船(聲請書狀誤繕為油輪),船舶呼號︰BQ2005,船舶號數││ │為012962,船籍港:高雄港,總噸位為311噸,主機種類及數目:6缸││ │柴油機1部。 │├──┼──────────────────────────────┤│10 │中隆號之船舶檢查證書(高港航字第197515號,發證地點:高雄,發││ │證日期:96年1月25日)正本。 │├──┼──────────────────────────────┤│11 │中隆號之船舶國際噸位證書(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 │高港航國際字第028378號)正本。 │├──┼──────────────────────────────┤│12 │中隆號之船舶載重線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 │高港航載字第08612 號)正本。 │├──┼──────────────────────────────┤│13 │中隆號之中(輪字第020085號)、英文船舶國籍證書(輪字第02160 ││ │號)正本。 │├──┼──────────────────────────────┤│14 │中隆號之航海記事簿正本。 │├──┼──────────────────────────────┤│15 │中隆號之船員名冊(CREW LIST)正本。 │├──┼──────────────────────────────┤│16 │中隆號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正本。 │├──┼──────────────────────────────┤│17 │裕恆號之船舶檢查證書(高港航字第196535號,發證地點:高雄,發││ │證日期:96年1月25日)正本。 │├──┼──────────────────────────────┤│18 │裕恆號之船舶國際噸位證書(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 │高港航國際字第028547號)正本。 │├──┼──────────────────────────────┤│19 │裕恆號之船舶載重線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 │高港航載字第08512 號)正本。 │├──┼──────────────────────────────┤│20 │裕恆號之中、英文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21 │裕恆號之航海記事簿正本。 │├──┼──────────────────────────────┤│22 │裕恆號之船員名冊(CREW LIST)正本。 │├──┼──────────────────────────────┤│23 │裕恆號之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正本。 │├──┼──────────────────────────────┤│24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船舶名稱:「統一捌號」工作船,小││ │船編號:923087,船籍港:高雄港,總噸位為12.56 噸,主機種類及││ │數目:4 缸柴油機1 部。 │├──┼──────────────────────────────┤│25 │統一捌號之小船執照正本。 │├──┼──────────────────────────────┤│26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船員之勞動契約及人事資料(○○││ │○、○○○、○○○、○○○、○○○、○○○、○○○、○○○、││ │○○○、○○○、○○○、○○○、○○○、○○○、○○○、○○││ │○、○○○、○○○、○○○、○○○、○○○、○○○、○○○、││ │○○○、○○○、○○○、○○○、○○○、○○○、○○○、○○││ │○、○○○、○○○、○○○、○○○、○○○、○○○、○○○)││ │。 │├──┼──────────────────────────────┤│27 │「台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