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19號原 告 王瓊珠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訴訟代理人 張廷榕訴訟代理人 蔡孟雪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