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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金彩

歐宗奇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沈美金

洪芬守張月珍李梅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