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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87號原 告 黃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具有被告公司之董事身分,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其對於被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或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始為適法。是原告列董事長毛献文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訴訟要件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日期:201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