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5號抗 告 人 應科股份有限公司即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梁木助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志暉間因99年度訴字第2035號返還印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本院駁回其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文通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