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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德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庭、張黃玉葉、張瑞成、張阿珠、張碧娟、張素貞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6,94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