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甲○○輔 佐 人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當事人間賠償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珊裁判案由:賠償定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