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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邱勝次

邱雅芳邱日華之承.邱雅萍邱日華之承.邱瑞鴻邱日華之承.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邱加津妹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被 告 林吉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