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邱勝次
邱雅芳邱日華之承.邱雅萍邱日華之承.邱瑞鴻邱日華之承.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 邱加津妹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被 告 林吉雄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