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7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火秋予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