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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427 號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7,7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