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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秀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修屏間請求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6,79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1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