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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體育處間99年度訴字第451 號給付延遲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4,

3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
裁判日期: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