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7 號上訴人 甲○○訴人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487 號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