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戊○○ 甲○○乙○○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國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淑華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