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青玄訴訟代理人 蔡勝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5 號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