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6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556 號確認委託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7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1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