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1號原 告 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