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 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8萬9,22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 萬4,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