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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0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

甲○○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柒仟零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4 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經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7054 元,該裁定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更(一)字第一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抗告及發回前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為此請求裁定返還訴訟費用等語。

三、本件經調閱本院98年度補字第1667號、最高法院99年度民事第二庭台抗字第275 號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更

(一)字第一號卷證查明屬實,前揭補費裁定既經撤銷,則因該補費裁定而溢繳之裁判費新台幣87054 元,自應返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等
裁判日期: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