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林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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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簡茂士許玫瑛郭祝玲上八人共同 陳水聰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