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千林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容間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