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2號上 訴 人 千林木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陳正吉被 上訴人 林秋容即 原 告 樓
即立有國際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