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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政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源、黃政助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

4 號變更股東名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0 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萬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義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