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2號上 訴 人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曾昌能人
曾昌連上 訴 人 劉曾良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紹祿、鍾劉菊娣、鍾永裕、洪玲美、林杞美、鍾毓芬、曾耀霆、曾昌文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92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