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1號上 訴 人即本訴被告 戴舜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秀娥間請求分配表異議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院98年度司執更㈠字第1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分配表中,上訴人得受分配之債權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00 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