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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