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