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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更(一)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抗 告 人 丁孝良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9年度素更(一)第7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補正,該裁定逾99年11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9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樹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日期:2010-12-31